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之一,也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对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有效提高材料价格信息采集规范化、测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水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实施主体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23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范畴、包含内容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至第五章共17条,主要包括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编制、审核发布及监测等内容。重点对价格信息采集的原则、内容、来源、人员以及采集点选定、采集经费等进行规定,确保价格信息采集及时准确;明确了材料价格信息可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增加材料品种,及时调整国家及自治区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提出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原则上每两月一期,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合理调整发布频率;同时,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监测,创新数据分析手段,提高价格发布质量,更好满足社会需求。
四、制定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能够进一步规范各级住建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的材料价格信息管理行为,有效提高我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以建材产品的优质优价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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